A、《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为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平台服务,请您务必审慎阅读请您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如果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充分理解各 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规则。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则等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服务。您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规则等的约束。您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 时,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有权依照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限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并有权追究您的相关责任。 二、帐号注册规则 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名称、头像、密码、注册或更新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时 输入的所有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各单项服务时输入的名称、头像等所有信息。如本协议或本服务因为任何原因终止的,您及用户应自行处理好关于数据等信息的备份以及与您的用户之间的相关事项的处理等,由此造成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损 失的,您及用户应负责赔偿。 用户在本协议或本服务有效期内下载的作品,用户可永久使用。本协议或本服务的终止不影响用户对已下载作品的使用。 九、知识产权 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在本服务中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所有, 依法属于他人所有的除外。上述及其他任何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书面许可,您及用户不 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您及用户仅拥有依照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本服务的权利,与本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全部权利归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书面许可,您及用户不得违约或违法使用。 其它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服务协议》、本协议附件中的协议或规则、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可能不断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其他相关协议、 规则等内容。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及用户同样应当遵守。上述内容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一经注册或使用本协议下任 何服务,即视为您及用户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上述内容的约束。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有权在必要时单方修改本协议或上述内容,相关内容变更后,如果您及 用户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及用户已接受修改后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及用户不接受修改后的相关内容,应当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若您及用户和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各方均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解决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如用户对本条款内容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电话18137107822,或发送邮件 937183664@qq.com进行询问 2、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 保护账号安全,用户注册成功后,我司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 律责任。我司将使用现有的技术,尽力防止用户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如用户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公司网站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帮助其找 回资料、修复被篡改的资料。 提供用户服务我司提供的部分网络服务为收费的服务,用户使用收费服务需要向网站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收费的服务,公司网站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用户明确的提示,只 有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公司网站有权不向用户提供该等收费网络服务。 保护用户隐私 保护用户隐私是我司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司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公司网站的非公开内容。 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4)畅捷申诉通道 我司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我司网站上的显著位置向用户进行说明。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 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我司在核实用户身份后,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光盘、软件在本所局域网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 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2、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禁止将材料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5、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B、《内容自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第四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保障网络文化产品及 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七条 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 (一)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 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所有A、《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为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平台服务,请您务必审慎阅读请您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如果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充分理解 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规则。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则等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 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服务。您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规则等的约束。您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 为时,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有权依照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限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并有权追究您的相关责任。 二、帐号注册规则 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名称、头像、密码、注册或更新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时 输入的所有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各单项服务时输入的名称、头像等所有信息。用户在注册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时承诺遵守法律法 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在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帐号注册资料中出现违法和不良信 息。本制度旨在规范本公司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自审工作,明确本 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 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制定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立审核人员 信息库。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工作。培训工作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 纳入审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取得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 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新实惠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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